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章程草案
1999年1月

根据民政部的章程示范文本要求修改
并经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译名是:Chines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简称CSSD)。

二、本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事并关心中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三、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有关指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团结、组织从事和关心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各界人士,为推动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活动服务,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四、本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努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中国21世纪议程》的全面实施发挥作用。

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本会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本会的业务范围:

  •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方针,从我国国情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出发,在应用科学技术引导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展战略、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划研究成果的交流;
  • 针对对我国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人口、资源、环境、减灾等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预测、评价、预警对策等学术交流,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针对可持续发展中群众最为关心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进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咨询服务、技术职称评审,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
  • 编辑出版会刊和与本会有关的图书资料,介绍国内外可持续发展科技动态,普及现代社会生活方式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知识;
  • 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同国际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八、本会的会员包括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九、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管理人员;
    •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有关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的通讯会员;
    • 从事可持续发展有关专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教育、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群众团体,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十、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通过本会常设机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3. 人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和会徽。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十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十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徽和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五、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或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代表由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常设机构推选产生。代表大会可以采用大会或通讯方式进行。

十八、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研究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十、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学术界的比例应为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会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十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人才;
  11.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二十四、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十五、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六、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七、本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协助理事会工作的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二十八、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九、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次任期4年,通常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要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对可持续发展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本会离任的,有突出贡献的理事,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应届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五、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六、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七、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八、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九、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二、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四、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五、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六、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七、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八、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九、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一、本章程经 1997年12月26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根据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作文字性修改后,于1999年2月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五十三、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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